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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19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能否延迟退休年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规定。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1至5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经费来自各级财政,有一套特定的管理制度。我国事业单位分为三类: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基本原则是:
1、 按照一体化的原则,逐步建立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规律,又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协调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 按照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3、 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确保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向新的制度平稳过渡,新老办法合理衔接,养老待遇水平基本平衡;
4、 按照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金调整实行统一办法;
5、 按照社会化的原则,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逐步实现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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