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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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

添加时间:2015年1月13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1、所有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终止(撤销)时,必须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3、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资料。

用人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账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发布日期: 1998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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