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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工资处理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9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工资处理

(一)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采取补休或轮休办法,不发给加班工资。

(二)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劳动)时间或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有困难的,可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中,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300%。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即固定部分的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活工资部分)两项之和,日工资为本人月基本工资÷20.92天。

(三) 对加班问题应严格控制,每月加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6小时(4.5个工作日)。

[详见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5年2月17日 浙人薪[199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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