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张博

1896992531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因公外出失踪人员工资待遇的计发

添加时间:2015年6月23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发给一次性遗属抚恤金的百分之五十。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失踪后出现的,从本人工资中扣还已发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发布日期: 1998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8年11月1日

联系电话:18969925316

全国服务热线

1896992531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