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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保护
添加时间: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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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劳动权的保护
1.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能拒绝招收女职工。
2.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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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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