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张博

1896992531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劳动权的保护

添加时间:2015年7月31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劳动权的保护

1.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能拒绝招收女职工。

2.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的劳动。

联系电话:18969925316

全国服务热线

1896992531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