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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试用期需要注意的事项

添加时间:2015年8月5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约定试用期需要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39条第1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只约定试用期时间,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期限,往往在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则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做为劳动者只能离开用人单位。这充分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地位是不平等,也永远不会平等,劳动者永远是弱者。做为劳动者,此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不只为自己,而是为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维权。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是随便辞退的员工。一定要让用人单位说明那些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让用人单位出具相应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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