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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办法:能否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养老金的办法(即卖断工龄)?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根据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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