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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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约定试用期 这种行为属违法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5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我表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她已在公司实习了一个月。该公司称,单位有意向接收她,不过想让她再实习一个月,到时再决定是否与她签劳动合同。请问单位可以作这样的约定吗?
  马铁法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经常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以达到自己规避法律的目的。从2008年1月起,用人单位再有上述行为,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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