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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退职):国家对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有何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2月9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指出,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对因工、因病致残要求退休的人员,要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严格按政策办理。《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地方管理,一些企业出现提前退休的现象,在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再次提出,要严肃纪律,不能搞提前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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