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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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虽变更 工伤待遇不能少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5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张某2007年12月被某机械公司招收录用,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每月1000元。2008年7月10日上午,张某在工作时右手食指和中指被机器压伤,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断指损伤太重,功能无法恢复。张某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住院费用3600元是由公司支付的。张某出院后公司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张某多次找公司协商,均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2009年3月7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公司不予配合,称某机械公司已经倒闭不存在了。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该公司2008年11月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并于2008年12月注册了新公司名称,但公司厂址、法人和生产的产品未变。因公司已经注销,张某的工伤认定不在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其工伤相关待遇。最终,张某的主张获到了法律的支持,问题得到了解决。韩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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