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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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管理工作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0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工伤保险
概念与常识
何为工伤?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职业伤害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职业伤害是由生产工作环境中的不安全或危险因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最初工伤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将职业病纳入工伤范畴。

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遭受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因工伤死亡的,对其遗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对工伤保险有哪些政策规定?
建国初期, 我国政府于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对实施范围、工伤认定、职业病、工伤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作了规定。1958、1978年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党的14届3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普遍建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伤保险作了原则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于1996年8月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作了原则规定。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这些是目前处理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是:(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何谓无责任补偿?
无责任补偿,也称为无过失补偿。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除本人犯罪或严重失职外),受职业伤害者都应无条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就是说,即使劳动者负有事故责任,也要给于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为什么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之所以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原因有三条:首先,工伤事故是意外发生的。每个劳动者都会在生产、工作时力求确保自身安全,没有人愿意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说,发生工伤事故都是意外的,所以工伤事故也被称?quot;意外伤害事故"。其次,无责任补偿原则消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无责任补偿原则使所有劳动者了解到,即使不幸发生了工伤,生活也是有保障的,这样会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第三,工伤保险是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享受条件最低、待遇水平最高的。正是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较高,所以企业为此而缴纳的费用也较多,这会促使企业注意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为何工伤保险实行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工伤保险费,这 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这是因为劳动者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存在职业伤害带来的损失。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 企业应对这种职业伤害给予经济补偿,这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为何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
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是我国的社会制度决定的,也是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 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从而减少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为改善生产条件,加大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力度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1)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实施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工伤范围扩大到生产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工作紧张猝死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2)由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和实行社会化 管理;实现社会工伤保险制度。(3)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企业按照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运用费率杠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4)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提高工伤死亡待遇,确定医疗期限和待遇,工伤待遇依据评残等级发放,工伤待遇随物价变动而调整等。
什么是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用互助互济的方法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分担风险。社会保险机构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人员之间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再分配。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缓解了部分企业、行业因工伤事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正常的生产发展。

事故发生后为什么要区分因工和非因工?
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的性质,它的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的待遇水平比其他社会保障高,而享受条件却是最低,只要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则基本上与劳动者的工作或职业没有直接关系,其保险待遇属于补助、救济性质。许多国家有关因病或非因工的伤亡保险待遇水平比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要低得多,而且享受条件也要受到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所在发生事故时,必须确定事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对因工和非因工的区分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前提和出发点。

工伤补偿是不是工伤保险的唯一任务?
工伤补偿是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但并不是工伤保险的唯一任务。由于工伤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劳动者生活需要,保护劳动者安全,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生产发展,因此,工伤保险应当将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结合起来。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进行工伤补偿是理所应当的,但工伤保险还有除了工伤补偿以外同样重要的工作,那就是预防和康复工作。因此,世界各国都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治疗、使劳动者早日康复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等预防和康复工作看做是更积极、主动的工作去做。所以,预防、康复和工伤补偿一样都是工伤保险的任务。社会保险机构虽然不直接做预防和康复工作,但社会保险立法中却赋予工作保险以预防和康复的任务,并采取经费资助、宣传教育、转业培训、监督管理等适当措施,使工伤保险成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个积极因素。因此,预防、康复和工伤补偿一样,都是工伤保险的任务。

什么是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集中管理原则,即由一个专门的、统一的非营利机构去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调查工伤事故责任和原因,做医疗鉴定,发放保险待遇等。这样可以规范法定程序,提高效率,使受害者及时、公正地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使企业或雇主摆脱工伤赔偿官司,有利于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

工伤补偿是一次性补偿还是长期补偿?
工伤发生以后,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遗属,在其得到工伤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被保险人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突然中断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但是,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无法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生活给予足够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以外,还应对受害者或者供养的遗属支付长期补偿,如按月发放的伤残抚恤金,对受害者供养的遗属支付的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有什么不同?
1、 保险的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公司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时,保险公司会出于营利的考虑,不愿接受那些职业危险性很大的企业和职工参加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

2、 实施对象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职工,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建筑业、采矿业、冶金业等行业的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所以,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自然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与义务。只要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人都可以投保。

3、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愿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即自愿投保。

4、基金的来源不同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企业可以将保险费用列入成本。当发生重大恶性伤亡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国家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补贴。
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金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不管是投保的企业雇主还是个人在享有领取保险金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缴纳保险金的义务。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

5、保障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的。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要,还要考虑劳动者过去劳动贡献的大小。工伤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仅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保险的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是依拒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投保人员要符合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身体健康水平的要求,保障水平的高低就看投保人的投保金额的多少,即看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的大小。

6、管理体制不同
工伤保险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保险法、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职工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职工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冲突。职工自己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并确认为工伤后,除了可以依照保险合同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二者的性质不同,其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等都不相同,两者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互相取代。所以,工伤事故发生,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各自的规定处理。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劳动者的因素在生产中还占较大比重。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会损害国家、企业的利益,也会威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所以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让工伤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使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利益,兼顾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要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理顺待遇关系,共担风险,加强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妥善处理和尽量减少工伤事故,使工伤保险不权发挥其赔偿作用,还要使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相适应的,覆盖所有企业、各类职工的医疗保障、生活保障、伤残补助、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服务相结合的,管理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通过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有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化;发挥工伤预防机制作用,使工伤预防工作健康发展,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因素;探索改革经验,为今后工伤保险立法奠定基础。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由哪几部分组成?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资格条件;(2)基金筹集模式与费率的确定;(3)待遇给付项目、标准及给付方式;(4)工伤评残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5)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预防;(6)工伤医疗照顾和职业康复;(7)工伤保险的运行监督。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主要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主要法规有: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印发前于1996年10月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

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工伤保险的公约和建议书较多,主要包括:1925年通过的《工人事故赔偿公约》(第17号)和《工人赔偿(最低标准)建议书》(第22号),《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第18号)和《工人职业病赔偿建议书》(第24号),《本国与外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建议书》(第19号),《工人赔偿纠纷审判权建议书》(第23号);1934年通过的《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正本,第42号);1955年通过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第99号);1964年通过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和《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第121号);1983年通过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和《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建议书》(第168号)。其中,1964年通过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和《工伤事故建议书》(第121号),是各会员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基本规范。

什么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草事故。也就是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如何分类?
根据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序和伤害范围,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多人事故。

什么是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轻伤事故也可以表现为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什么是重伤事故?
根据1960年劳动部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7) 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什么是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场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什么是多人事故?
多人事故是指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

什么是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等途径,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且需要进行急救或引起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能在下班后数小时内发病。

工伤事故主要有哪些统计指标?
工伤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统计指标:工伤事故频率、工伤事故次数指标、工伤人次数指标、工伤事故人数指标、工伤死亡率指标、负伤频率指标、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等。

什么是工伤事故频率?
工伤故事频率指标是说明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的程序的指标。工伤事故频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或部门工伤事故人次与职工总人数的比值。常见的指标形式是月工伤事故频率指标和年工伤事故频率指标,它们的计算公式为:
月工伤事故频率=当月工伤事故人次/当月职工总人数×1000‰
年工伤事故频率=当年工伤事故人次总和/当年12个月职工总人数平均值×1000‰

什么是工伤事故次数指标?
工伤事故次数指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各种工伤事故的次数总和,它是以"次"作为计算单位的指标。比如,在一定时期内,同一劳动者因工负伤两次,则按两次工伤事故来统计。工伤事故次数指标是综合性指标、规模指标,它反映了发生工伤事故的规模。
在进行工伤事故次数指标统计时,不能将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计算在内,不能将因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而负伤、致残、死亡的计算在内,不能把外单位职工在本企业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统计在内。但是,如果执行企业生产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虽然没有发生在企业生产区域内,也应该在统计范围之内。

什么是工伤人次数指标?
工伤人次数指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劳动者人数与次数的乘积。它是以"人次"作为计算单位的指标。该指标的计算方法可以举例说明:如果同一劳动者在统计时期内因工负伤2次,则不按1人而按2人次统计;如果在1次工伤事故中因工负伤的劳动者有4人,则不按1次而按4人次统计。可见,工伤人次数指标是一个最为综合的反映发生工伤事故规模的指示,它既反映了工作总人数,也反映了工伤总次数,用这一个指标综合地反映了两个方面。

什么是工伤事故人数指标?
工伤事故人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工伤事故造成的负伤、致残和死亡的劳动者人数之和,它是以"人"为计算单位的统计指标,也被称为工伤总人数指标,是反映工伤事故规模的指标。在用该指标统计时应注意:在统计时期内,如果同一劳动者发生因工负伤的次数不止一次,也按1人统计;不允许重复统计。

什么是工伤死亡率指标?
工伤死亡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工伤事故所造所的死亡职工人数同劳动者平均人数的比值,一般是用千分比表示。它的计算方法可以用下面公式表示:
工伤死亡率=工伤死亡人数/劳动者平均人数×1000‰
在统计工伤死亡率时,对于死亡人数的统计,应该注意它的统计范围只包括:工伤事故当场造成的死亡人数;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者经多方抢救无效,死去的人数;工伤事故中负伤,并且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死去的人数。 什么是负伤频率指标?
负伤频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企业平均每1000名劳动者中因工负伤的人次数。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负伤频率=企业工伤总人次数/企业职工平均人数×1000‰

什么是工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国家198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规定,工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体被伤害的工伤损失价值,它的计算方法是:
人体被伤害的工作损失价值=被害者损失工作日×企业全年人均日净产值
(2)保险福利费,它包括一次性抚恤费和长期抚恤费,一次性补助费和长期补助费,救济费、医疗费、丧葬费等;
(3)固定资产损失,它包括厂房、设备损失的价值;
(4)物质损失,它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损失的价值;
(5)善后处理费用,它包括善后处理所花费的差旅费、交通费、接待费等。

什么是工伤事故间接经济损失?
(1)从事救援、善后处理、工伤事故调查等人员的工资、聘金、差旅费等;
(2)停产减产损失和产品质量下降损失;
(3)因违反国家法律的罚款和诉讼费;
(4)环境污染损失等。

伤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在198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伤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包括: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伤亡事故的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是什么?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伤亡事故的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其他损失费用。

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可以用下面公式表示:e=ed+ei
其中e--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如何计算工作损失价值?
根据国家在198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工作损失价值可以用下面公式计算:
vw=dlo[m/(sod)]
其中 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的附录b确定(日);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可以分情况计算:
(1)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用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
(2)损坏的固定资产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以修复费用来计算。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可以分情况计算:
(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账面价值减去残值;
(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用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 如何计算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经计标准》附录a中的规定,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的计算方法可以用下面公式表示:
m=mb+mb/pode
其中 m--被伤害职工的医疗费(万元);
mb--事故结案日之前的医疗费(万元);
p--事故发生之日至结案之日的天数(日);
de--延续医疗天数,它是指事故结案后,还需继续医治的时间,由企业劳资、安全、工会等部门按照医生诊断意见确定(日)。
注意:上面的计算公式是用来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医疗费的,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多名被伤害职工,他们的医疗费应该累计计算。

怎么测算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歇工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附录a的规定,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歇工工资的测算方法可以用下面公式表示:
l=lq(da+dk)
其中 l--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元);
lq--被伤害职工日工资(元);
da--事故结案日之前的歇工日(日);
dk--延续歇工日,它是指事故结案后,被伤害职工还需继续歇工的时间,由企业劳资、安全、工会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酌情商定,日。
注意:上面的计算公式是用来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的,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多名被伤害职工,他们的歇工工资应该累计计算。

如何测算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是按照审定支出的费用进行累计,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其中补助费、抚恤费的停发日期是这样规定的:被伤害职工供养未成年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累计统计到16周岁(普通中学在校生累计到18周岁);被伤害职工及供养成年直系亲属的补助费、抚恤费,累计统计到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68周岁。

如何计算千人经济损失率?
千人经济损失率的计算方法可以用下面公式表示:
rs=e/s×1000‰
其中 rs--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人)。

怎样测算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的计算方法可以用下面公式表示:
rv=e/v×100%
其中 rv--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v--企业全年总产值(万元)。

经济损失程度怎样分等级?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经济损失程序可以划分为四级: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
一般损失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什么是工伤事故的"温度环境论"?
工伤事故的"温度环境论"认为,当工作环境处在最佳工作温度18-21℃时,工伤死亡发生率最低。这是因为人在活动中会产生热量,尤其是在从事体力劳动时,产生的热量更多,当工作环境的温度处在18-21℃时,产生的热量能够适当地向外散发,人会感到比较舒适,所以工伤死亡发生率较低。除了这个温度范围,无论是过热,还是过冷,工伤事故都会发生。据统计,当气温超过24℃时,平均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比在18-21℃时增加23%,这是因为,随着环境温度的升高,产生的热量散发得渐趋困难。当温度在25℃以上时,人体状况开始恶化,会出现挥汗如雨,体力下降的现象,心血管和消化系统也会变化。如果温度持续上升,汗液蒸发减慢,体温难以调节,人会变得心烦,容易感到疲劳,反应迟钝,精力不集中,容易造成操作失误,出现事故。同样,如果环境温度过低,人体热量入不敷出,体内热量平衡失调,也会引起功能紊乱而导致操作失误。据统计,温度在13℃以下时,工伤事故会比18-21℃时增加32%-35%。

什么是工伤事故的"事故倾向论"?
工伤事故的"事故倾向论"认为,人为事故比较容易发生在很少一部分人身上,他们是事故多发者,他们的特征是好动,喜欢表现自己,好冒险,好胜。根据这个理论,可以在对劳动者进行心理测试的基础上,把"事故多发者"分到危险性小的工作岗位,会产生降低工伤事故的效果。另外,事故多发者中的一部分人是因为受到社会和个人生活中的某种特殊事件的影响,结果造成他们注意力不集中而发生事故。针对这部分劳动者,负责生产安全的人员应该注意观察和了解劳动者近期的生活事件,研究这些生活事件对劳动者心态的影响,然后采取对策,这样也会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

什么是工伤事故的"生物节律论"?
生物节律是指人体内存在的潜在的生物钟,它影响着生理机能和生活习性。工伤事故的"生物节律论"认为,每个劳动者的体力、智能、情绪都处在一种周而复始的循环状态,在高潮期,劳动者会体力充沛、情绪高涨,反应敏捷;在低潮期,劳动者会心绪不宁、疲惫无力,反应迟钝。人体生物钟证明,人们往往是日班工作时比在夜班工作时反应灵敏、警觉度高。高潮期与低潮期转换的过渡时期,也叫做临界期。人们在临界期时,体内的各种变化剧烈,人的情绪不稳定,注意力不集中。所以,为了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对生理机能不适应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宜让他日班工作;对每次换班工作的劳动者,应给予一定的适应时间。 什么是工伤事故的"疲劳过度论"?
工伤事故的"疲劳过度论"认为,由于疲劳,尤其是过度疲劳引起发生工伤事故是最常见的。疲劳可以分为肌肉疲劳、病理疲劳、精神疲劳和工作疲劳。
肌肉疲劳是指在操作过程中,由于肌肉活动过度,以致新陈代谢所产生的乳酸和二氧化碳等元素在血液和体液中积累加剧,会产生疲劳的感觉。
病理疲劳是指生理机能失调而引起的疲劳,而且还带有病状。
精神疲劳是指在进行体力操作时,由于心烦意乱、精神郁闷而引起的疲劳。此外,乏味的、机械重复的和单调的操作也会引发精神疲劳。
工作疲劳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出现工作能力暂时降低的现象。

什么是康复医院?
康复医院是指为残疾者重新获得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产技能的专门医疗机构。康复医院主要工作内容是功能测定和康复治疗两部分。其工作目的是使残疾者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功能缺陷得到康复,最大限度地恢复其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所以,康复医院的工作内容和目的与临床医院和预防医院不尽相同。

什么是职业康复?
职业康复是指通过综合利用药物、器具、疗养、慰问、咨询、护理、培养以及服务等各种手段,使工伤人员基本恢复正常人具备的工作、生活能力和心理状态的一项工作。 如何做好职业康复工作?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兴办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应当利用现有条件,可以与有关医院、疗养院联合举办,也可以建立工伤康复中心。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劳动行政部门及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思路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覆盖全体城镇职工、保障基本待遇、管理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思路是,合理确定费率,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制度程序,逐步扩大范围,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所以,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我国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在以下三种情况中受伤、残废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由于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2)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而从事对企业有利的工作;(3)从事发明和技术改造工作。在《劳动保险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曾把职工参加有组织和社会政治活动、支农劳动、民兵训练、抢险救灾、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乘单位班车上下班而发生伤亡事故的情况,比照工伤待遇处理。此外,职业病患者也与工伤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2)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4)遗属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1、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 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级为22个月;3级为20 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5)易地安家补助费-工伤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6个月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职业康复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包括:(1)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发给;护理等级是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5、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包括:(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40%;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工伤事故预防
1、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2、事故预防--事故是指由于物质或自然的原因而发生,并导致人员死亡、伤害、疾病或财产损失的偶然、突发性事件。预防伤亡事故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技术措施,是指对设备、设施、工艺操作等,从职业安全卫生角度进行计划、设计、检查和保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新设备、新设施在设计阶段就应该考虑安全问题,并且要随着生产的发展和设备、设施的使用,及时改进或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改善工作条件。(2)教育措施、是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通过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使劳动者遵守法规,学会掌握安全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方法,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3)管理措施,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单位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制定有关安全规程、规范和安全标准,提高管理水平。(4)经济措施,是指通过实行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建立一种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控制机制。 3、职业病预防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康复工作内容
职业康复是指采取各种适当手段,帮助伤残人员恢复健康和工作能力,以及料理自己生活的能力。包括肢体、器官、智能的全面和部分恢复,以及职业培训。通过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达到重返工作岗位或合适的职业,恢复正常生活能力,参加社活动的目的。康复工作概括为:综合协调使用药物,度假疗养或教育措施,使残疾人恢复一定的工作、生活能力。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医疗康复主要包括医学治疗、运动治疗、语言训练、义肢安装、体能测试、职业指导和护理。职业康复就是考虑到伤残者的身体能力,使其伤残后的潜在素质与再就业合理结合,即根据伤残者的具体情况帮助其就业。职业康复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帮助和促进伤残人员生活与劳动能力的恢复与补偿,不仅有利于增强伤残人员的生活适应能力,而且有益于扩大伤残人员的社会就业机会。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国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安装义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的有关费用,以保证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的需要。伤残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些地区还投资建立了康复中心和康复医院。

劳动能力鉴定概念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简称为劳动鉴定制度。它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劳动鉴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职工在工伤或疾病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都要通过医学检查对其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作出判定。劳动鉴定制度是合理确定工作保险待遇的基础,是正确审批职工因工、因病致残,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退职的依据,也是决定伤病职工休假、复工、调换工作的依据。通过劳动鉴定制度准确评定伤残、病残程度,有利于加强企业对伤病职工的管理,有利于切实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正确处理这方面的劳动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

劳动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是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和有关人员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指导,其日常工作由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开展鉴定工作,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并实行回避制度。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并根据复查后的伤残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伤残待遇。

劳动鉴定管理工作
1、劳动鉴定申报劳动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当工伤医疗期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提供的工伤和职业病认定资料、医疗机构提供的工伤和职业病治疗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 2、劳动鉴定受理程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的资料后首先要进行初审,审查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经审查决定受理,即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分类整理、登记;通知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医院,聘请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安排专家鉴定的时间、地点、负责劳动鉴定的医生对被鉴定人受伤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的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最后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鉴定标准和政策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何等程度、是否需要休息等结论,并通过劳动鉴定办公室正式通知单位和职工。 3、重新劳动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由于某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或减轻,所以应按有关规定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并作出变更结论。职工及其亲属对地(市)级或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最初的等级鉴定结论是由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职工可以向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是否重新鉴定由各省决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只能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 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测定劳动者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客观依据。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该标准是针对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以及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通过医学检查对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我国的工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主要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即:(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5)职业病、内科。伤残程度分级,从一级到十级由重到轻排列,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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