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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个人帐户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7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实行个人帐户后,企业职工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义务,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根据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分三种情况分别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一种情况,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6年1月1日未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以前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仍难以平稳过渡的职工,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
  第二种情况,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第三种情况,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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