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张博
18969925316
首页
律师介绍
养老保险
人事争议
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
联系方式
养老保险
人事争议
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
员工工资
工伤认定
劳动研究
劳工知识
工伤待遇
用工制度
劳动保护
劳动安全
1896992531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添加时间:2018年5月25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未通知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文章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律师:
张博
[浙江]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96992531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xnldls.com/art/view.asp?id=915011004972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 张博
全国服务热线
1896992531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