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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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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试用期也需缴社保费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5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赵某通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仲裁委裁决赵某所在的公司为其补交2008年1月至4月的社会保险费。
    赵某2008年1月12日到某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4个月。同年3月18日,赵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公司以赵某还在试用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为其缴纳。日前,赵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所欠社会保险费。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根据《劳动法》第72条、《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赵某所在的公司需为其补交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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