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张博
18969925316
首页
律师介绍
养老保险
人事争议
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
联系方式
养老保险
人事争议
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
员工工资
工伤认定
劳动研究
劳工知识
工伤待遇
用工制度
劳动保护
劳动安全
1896992531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享受工亡赔偿的标准情形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
1、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
2、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3、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文章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律师:
张博
[浙江]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96992531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xnldls.com/art/view.asp?id=918667912781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 张博
全国服务热线
1896992531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