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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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地处理劳动关系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8日 来源: 杭州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xnldls.com/
下岗职工是否与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是企业是否减下人来,解决 其冗员问题的一个标志,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而劳动关系对职工来说,又是他 们与企业之间的全部利益所在。职工与企业,解决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意味 着他们从企业获得全部利益和保障的终止。这就自然加大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难度。 因此,我们不仅要确保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必须要讲究策略,步骤稳妥,有情操作,确保社会的稳定。

一、充分考虑下岗职工的情绪和心态

我们对十几家企业的调查和五十多名下岗职工的访谈表明:如果说职工对下岗还勉 强可以接受的话,那么一下子断关系,他们则无论如何也是难以接受的。从观念上 说,长期受"干一行,爱一行"、"爱厂如家"和"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的政治 教育,过去传统的社会文化在他们思维方式上已经打下深深的烙印。一下子让他们 断关系,心里上难以接受。南宁重型机械厂500多名下岗职工全部拒绝进中心,原 因是进中心要签订协议,他们理解就是断关系,称之为"死刑书"。北海市的不少 企业为了完成100%的进中心任务,只好把协议中有关三年后断关系的条款去掉,才 完成进中心、签协议的任务。在调查中,几乎所有企业领导,对三年以后是否能断 关系,均持观望、等待态度,他们相信三年以后国家会有解决的新政策、新办法, 不会就这么简单地断关系。有许多下岗职工在与我们座谈时显得异常激动。南宁重 型机械厂的下岗职工李际祥说:"厂里下岗职工听说要解除劳动合同,准备集体去 市委,后来单位叫我们回来才没去。我们干了几十年,对企业总是有些感情,企业 也不能不考虑我们,不能就这样把我们推向社会。如果推的一干二净,企业卸了包 袱,社会上到处都是失业人员,会造成什么后果?非出乱子不可!"谭福云说:" 我们为企业和国家做了贡献,自己却没有钱,不能就这样推向社会,你也推不了! "北海汽车修理厂的下岗职工樊凤兰认为:"我们年轻的时候下乡当知青,后业回 城找工作那么难,好不容易有了工作又下岗,现在下了岗又下海,但年龄大了,下 海就会被淹死。"中山粤中船厂的下岗职工谭炳坚显得更为激动:"下岗进中心, 三年以后要解除劳动合同,我代表全体下岗职工表示:坚决不同意。我们给国家做 了贡献,国家却让我们下岗,不能就这么不管我们了。"有些下岗职工,甚至合同 到期也不愿终止劳动合同。北京雪花集团,去年有100名合同到期的职工,因不想 与企业终止合同,到北京市政府门口静座,由于市政府干预,使雪花集团收回他们续签了合同,但全部下了岗。

下岗职工的这些情绪和心态,既有利益问题,也有观念问题,它直接影响企业与下 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甚至会使中央、国务院"下岗分流、减人增效"的改 革精神变形和走样。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除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外,还要做大 量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让下岗职工了解社会保障的三条线,强化他 们通过市场自主择业的意识。同时要随着再就业工作力度的加大,实现随出中心,随断劳动关系。

二、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

下岗职工心态和情绪,不仅仅有着传统的社会文化政治基础,更重要的是有着深刻 的利益基础。计划体制下的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就业,给职工带来的最大利益是生、 老、病、死、伤、残均由企业承担,尽管"低工资,多就业"的政策使职工的工资 收入很低,但基本上是没有后顾之忧的。现在职工下岗,在低工资的水平上收入剧 减,职工已经难以接受了,如果再解除劳动合同,中断劳动关系,彻底切断了他们 的利益,他们就会感到被逼到绝路,由此就可能产生偏激情绪和过激行为。我们说 ,改革的成本不应该也不能全部让职工来承担,否则,他们眼前利益受到巨大损害 ,不管我们如何宣传这是符合他们长远利益的,都不会使他们成为改革的拥护者和 支持者,而可能相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在利益上给予下岗 职工最大限度的保障。当前下岗职工最关心的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问题,那么 我们在扩大养老保险制度和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制订政策措施,以解除下岗职工的"燃眉之急"。

"隐性就业"问题,是下岗职工的另一种利益再现。它本来源于在职职工"停薪留 职"和"第二职业"的政策,而如今却成为下岗、分流人员用以维持生活的手段。 我们调查的五十多名下岗职工中,几乎所有的都在外边有活干或干过活。究其原因 是生活所迫。我国长期实行的"低工资、多就业"的政策使目前大多数国企职工家 庭缺乏积累,职工收入支出的"恩格尔系数"很高。职工一般的家庭结构是双职工 带一个孩子。一些年龄偏大的下岗职工,家庭负担更重。一方面工资锐减,另一方 面孩子上学花销大,老人又需要供养,生活非常困难,有的连生活也难以维持。出 去干点活,多挣点钱,不过是出于维持生活的需要。仅从这个意义上说,"隐性就 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下岗职工的收入损失,是市场自发形成的平衡,社会自动 形成的一种"减震器"。当然,它所带来的副作用是使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劳动合 同管理趋于混乱,劳动法难以贯彻。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国企改革的进程。 但是,解决"隐性就业"必须讲究策略,目前大多数下岗职工不敢让企业知道他们 在外边干活,一是因为他们在外边的工作大多稳定或带有临时性;二是怕企业知道 了以后不再发基本生活费;三是更怕被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决"隐性 就业"必须考虑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利益,既不必轻易打破市场自动形成的平衡 关系,又要使真正有了较为稳定收入的下岗职与原企业断关系。这就需要开展细致的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

三、处理劳动关系需要考虑的几个策略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既关系国企改革的成败,也涉及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非常复杂 ,非常敏感,必须积极稳妥,讲究策略。从调查的情况看,重点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不应该直接操作"断关系"。劳动关系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的关系, 从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确立劳动关系起,到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都是企业 与职工自己协商和依法解决的问题。断关系,比职工下岗更敏感,不是简单地解除 劳动合同,而是切断职工的既得利益。企业与职工的事情,理应由他们双方自己去 处理。政府应该制定总的指导思想,大原则和优惠政策,并处在裁判的中立立场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断关系必须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相结合。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是解决下岗职 工出路的根本途径。搞活中心出口,实施再就业工程与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 系必须全盘考虑。要实现"随下随进,随进随出,出大于进",就必须同时在中心 的出口设立"断关系"的"闸门",做到:"出一个、断一个","随出随断"。 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断了关系也情愿。矛盾分散解决,更易于操作。如果在去 年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率达到50%的基础上,以后两年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 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那么,三年以后,对剩下的下岗职工断关系,就有可能不发生大的震动。中心这个第一道防线也会平稳地渡到失业保险的第二道防线。

第三,尽快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调查中大多数下岗职工反映,一些用人单位 招用下岗职工,不是体现"优先录用"的原则,而是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它们既 不签劳动合同,更不缴社会保险费。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随时可以 炒下岗职工的"鱿鱼"。这是造成隐性就业、下岗职工不愿断关系的重要原因。在 这方面,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 要求,与招用的下岗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同时,应该给下岗职工一种特殊政策:"先接后断"。允许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以后,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然后再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政策虽然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悖,但却有利于断关系的操作,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权宜之计。

第四,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下岗职工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年龄偏大,妇女偏 多,素质偏低,技术单一,这是该群体较为突出的特点。这此特殊性反映在再就业 工作上是难度大,反馈到处理劳动关系上则是增加了复杂程度。要把复杂的问题简 单处理,就必须分而治之,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合 同未到期的;35岁以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否采用经 济性裁员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关系,利用各种措施将他们推进 市场。对于年龄偏大、45岁以上的,三年以后仍不能实现再就业的,推向市场也很 难再就业的,应该考虑采取"内退"的方式,直至退休年龄转为正式退休职工,可 以稳定一大批。对其他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可以采取与再就业挂钩办法,随出中心,随断关系。分类处理可以化解和分散矛盾。

当然,处理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必须与未进中心的分流人员统盘考虑, 对那些"停薪留职"、"离岗挂编"、"两不找"等人员,应尽快清理,建议今后 "停薪留职"、"离岗挂编"不再作为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人员的措施,取消此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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